繼承,原來如此-民法繼承Q&A 繼承的智慧與考驗 例言 我國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繼承原則, 原則上由繼承人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另設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使繼承人有選擇的權利。 但社會上仍有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或不了解民法繼承之規定, 而未能及時依法主張權益,以致承受繼承債務。 本部(法務部)有鑑於此,於96年底至97年初,與立法院合力推動 完成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之修法,增訂三大保護措施, 包括(一)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負限定責任; (二)限縮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保證契約債務之責任;(三)延長繼承人主 張限定和拋棄繼承之期間。而上開規定已分別於97年1月2日、5月7日經總統 公布。 另外,本部為使民眾能清楚的了解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編印本問答資料,希 望能透過簡單的說明,讓讀者了解遭遇繼承事件時應注意之規定,確實保障自 身的權益。 最後,提醒您,您可以拒絕天上掉下來的繼承債務,但請您務必再法律規定時 間內向法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請您繼續閱讀本手冊之資料,並將 內容轉知您的朋友。 法務部謹誌97年6月 目錄 首要課題 認識最新修正「三大保護規定」……1(頁數) 繼承的10項考驗(Q&A)……3 考驗1 你知道親人過世時,誰會是繼承人?……5 考驗2 繼承的方式有幾種?……7 考驗3 我有拋棄繼承的權利嗎?……9 考驗4 不知遺產有多少,怎麼繼承比較好?……11 考驗5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要繼承嗎?……13 考驗6 同時有不同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該怎麼辦?……15 考驗7 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繼承人繼承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要清償繼承債務?……17 考驗8 我拋棄繼承後,下衣戴還必須繼承嗎?……19 考驗9 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繼承人是否要償還?……21 考驗10 什麼是繼承三步驟?……23 森林王國裡一段關於繼承的故事…… 小獅子的親人過世了 隨即面臨繼承的問題 山羊智者和貓頭?使者 將帶領他認識繼承法之規定 並通過時個繼承知識的考驗 讓小獅子正確的繼承 成為真正的森林之王 首要課題 認識最新修正「三大保護規定」 要成為森林之王之首要條件就是必須瞭解民法繼承編 及其施行法97年罪新修正的三大保護規定 繼承的10項考驗(Q&A) 要成為森林之王,必須通過十項繼承知識的考驗,才能正確的成為王位繼 承人。 考驗1 你知道親人過世時,誰會是繼承人? 考驗2 繼承的方式有幾種? 考驗3 我有拋棄繼承的權利嗎? 考驗4 不知遺產有多少,怎麼繼承比較好?……11 考驗5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要繼承嗎? 考驗6 同時有不同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該怎麼辦? 考驗7 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繼承人繼承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要清償繼承債務? 考驗8 我拋棄繼承後,下衣戴還必須繼承嗎? 考驗9 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繼承人是否要償還? 考驗10 什麼是繼承三步驟? 考驗1 你知道親人過世時,誰會是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都是法定繼承人,但要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醫順位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 或死亡時,才由下依順位繼承人繼承。 配偶 +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 子女 (無子女時) (外)孫子女 無(外)孫子女時 (外)曾孫子女… 如無第一順序之人 第二順序—父母(不含繼父母) 如無第一、二順序之人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如無第一、二、三順序之人 第四順序—(外)祖父母 法定應繼分 至於繼承人就繼承財產(包括權利和義務,例如債權和債務等)得繼承之比例, 即所謂「應繼分」,則須視繼承人多寡及順序分別確定: 1.繼承人只有一人 由該繼承人一人繼承全部繼承財產 2.同依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且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配偶 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41條規定) 3.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且被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但繼承財產的比例會有不同(民法第1144條規定): 1.配偶與第1順序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2.配偶與第2順序之父母或第3順序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父母或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繼承。 3.配偶與第4順序之(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外)祖父母按人數平均繼承。 考驗2 繼承的方式有幾種? 繼承三態樣 概括繼承 原則上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限定繼承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就只要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如有不足,繼承人不用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仍得繼承。 拋棄繼承 繼承人於之悉得繼承之時期三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了。 97年1月2日及5月7日公布之條文新增4種「法定限定繼承」: 1.97年1月4日以後繼承事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 2.97年1月4日前繼承事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未能依當時規定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如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 3.97年1月4日以後之繼承事件,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4.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如繼續履行保證債務顯失公平者。 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因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也就是「概括繼承」。繼承人不僅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也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另外,民法第1154條至1163條以及第1174條至第1176之1分別設有「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二種制度,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做選擇並到法院辦理,如果超過上開期間為辦理,就要「概括繼承」了。(請參閱考驗3.4) 另外,97年1月2日及5月7日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2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及第1條之2第1項規定,新增4種法定情形,對於上開法定情形,繼承人不需辦理第1156條限定繼承程序,對於繼承債務或保證契約債務就只要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請參閱考驗5.7.9) 考驗3 我有拋棄繼承的權利嗎? 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 繼承人如果知道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或者無論被繼承人財產多寡,繼承人都無意願繼承時,繼承人可以選擇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您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跟您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您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您追償。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辦理拋棄繼承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成為繼承人之人(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必須從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 2死亡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您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至於相關書表,您可洽詢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考驗4 不知遺產有多少,怎麼繼承比較好? 繼承人不清楚遺產 許多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如果繼承債務多於所留遺產,繼承人沒有在法定期間主張拋棄或限定繼承,將完全承受被繼承人的繼承債務;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多於債務,一但辦理拋棄繼承,則清償債務後之剩餘遺產,繼承人繼就不能繼承。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已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您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幫他們還債。如果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後,還有餘額,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繼承人在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之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了。至於相關書表,您可洽詢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考驗5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要繼承嗎? 依97年1月2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153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只要以所得遺產來清償債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部分之繼承債務,不用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如果清償後還有剩餘遺產,仍然可以繼承,而且不需要辦理人何程序。 必須再一次強調的是,上開法定限定責任規定是以「有無行為能力」來區分,而不是以是否「成年」(二十歲以上)為區分標準,故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因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不適用上開規定,因此,必須依第1156條規定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才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償還繼承債務。 另外,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當然也可以選擇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在知道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此,就不是繼承人而無須繼承了。 考驗6 同時有不同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該怎麼辦? 繼承人有數人且包括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及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之人、已結婚之未滿20歲之人)時,其中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因為民法第1153條第2項已明定僅負「法定限定責任」,故只要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請參閱考驗5)。 至於繼承人中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沒有民法第1153條第2項限定責任規定之適用,因此原則上還是依第1148條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如果不想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就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不然還是會繼承被繼承人所有債權債務,也就是遺產不夠償還繼承債務時,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 考驗7 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繼承人繼承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要清償繼承債務? 依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次民法修正施行日前(即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繼承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依民法所定期間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者,如果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在本次民法修正施行日(即97年1月4日)以後,無輪繼承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都只要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部分之繼承債務,不用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如果清償後還有剩餘遺產,仍然可以繼承,而且不需要辦理仍何程序。 但是繼承人在97年1月4日前已經依修正前之規定,以自己財產清償之繼承債務,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3項規定,繼承人不可以請求返還,以兼顧法律關係之安定。 考驗8 我拋棄繼承後,下衣戴還必須繼承嗎? 依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因為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也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在父母或祖父母過世時,第一順序近親等的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均辦理拋棄繼承,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拋棄繼承人知子女或孫子女)繼承,故在此種情形,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後,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了一?幫自己的子女或孫子女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產生自己拋棄繼承,卻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債務之情形。 考驗9 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繼承人是否要償還? 保證人(即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保證所為之保證契約,如在保證人生前,其所保證之債務人已經不履行債務,此時保證人已經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且責任已確定,故保證人死亡時,此等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第定,為繼承之標的。保證人之繼承人如果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必須概括承受上開保證債務。 但如果保證人死亡時,尚未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例如債務人在保證人生前仍持續履行債務,直到保證人死亡後,債務人始不履行債務而應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依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之第1148條第2項規定,此種情形之保證契約債務雖亦為繼承之標的,但保證人之繼承人僅需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而不需以繼承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償還。 另外,依97年5月7日公布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97年1月4日「前」之繼承事件,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如由繼承人繼續履行顯失公平者,繼承人也只要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如果繼承人在97年5月9日前依修正前之規定,已經以自己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保證契約債務,則不可以請求返還。 考驗10 什麼是繼承三步驟? 1確定自己是否為繼承人 2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到法院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3拋棄繼承時通知後順序繼承人,注意需否一?為子女或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原來如此-民法繼承Q&A 編輯者:法務部 法律事務司 出版機關:法務部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網址:http://www.moj.gov.tw/ 電話:(02)2314-6871 出版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 版次:初版 承印者:藝境廣告有限公司 電話:(02)2723-8292 工本費:新台幣33元整